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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1號
原 告 林春香
被 告 張淑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433 號,嗣改分為109 年度交簡字第2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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