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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6號
原 告 林柏翰
送達代收人 林沛澄
被 告 黃春秀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 年度交簡字第1437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林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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