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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謝佩蓉
被 告 邱光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淑菁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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