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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被 告 吳振吉
王翔即大陸環保汽車貨運行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上列被告吳振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刑事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李怡靜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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