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游燕君
舒詩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謝菖澤律師
被 告 葉夢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游燕君、舒詩瑾對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7號,被告葉夢森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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