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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林淑燕
林協興
林宗賢
林益章
被 告 朱金松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交訴字第1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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