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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黃松益
被 告 孫祺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孫祺宦涉犯過失傷害罪嫌,業經告訴人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黃松益撤回告訴,並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五、本件為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自無庸於主文欄內併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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