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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AV000-A10803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V000-A10803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明佐律師(法扶)
被 告 謝東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9 年度侵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㈤㈥),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侵訴字第2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惟原告於民國111 年2月17日已聲請一併移送民事庭審理(詳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維護當事人之訴訟權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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