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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 0000甲000000A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被 告 0000甲000000Z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侵訴字第16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朱盈吉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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