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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聖(原名陳俊穎)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俊聖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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