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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有勝
指定辯護人 葉凱禎律師
被 告 潘志成
指定辯護人 陳慧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1895 號、第11896 號、第118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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