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健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134、12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健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226、11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警方於107年4月19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巷0000號執行搜索時所查獲,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參,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1.14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6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07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因被告紅燈右轉,警方於107年5月16日21時許在高雄市大社區三中路與永宏巷口攔查被告,被告主動交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59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38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考。
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
┌────────┬──────────────────┐
│ 物品 │ 說明 │
├────────┼──────────────────┤
│甲基安非他命1包 │一、為白色結晶。 │
│(含包裝袋1只) │二、驗前淨重為1.154公克,驗後淨重為 │
│ │ 1.143公克。 │
├────────┼──────────────────┤
│甲基安非他命1包 │一、為白色結晶。 │
│(含包裝袋1只) │二、驗前淨重為0.608公克,驗後淨重為 │
│ │ 0.595公克。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