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9,單禁沒,117,2020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被告邱俊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因被告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死亡,遂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15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認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得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315 號案件據以偵辦,嗣因被告在偵查期間之109 年4 月16日死亡,檢察官爰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認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 年7 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96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自足認係違禁物無訛。

從而,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依常理判斷,均殘留有微量毒品且難以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與毒品整體同視,而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472 │
│    │              │      │公克、驗餘淨重0.460公克。   │
├──┼───────┼───┼──────────────┤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194 │
│    │              │      │公克、驗餘淨重0.184公克。   │
├──┼───────┼───┼──────────────┤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070 │
│    │              │      │公克、驗餘淨重0.060公克。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