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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金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附卷可憑,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0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經認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戒毒偵字第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戒治所109年4月6日高女戒輔字第10905000130 號函暨所附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102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2 包,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12月27日高市凱醫檢字第5664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則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
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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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毒 品 │驗前淨重 │驗後淨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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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基安非他命│1.575公克 │1.554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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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基安非他命│0.238公克 │0.216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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