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9,單禁沒,98,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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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崇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各零點壹零、零點伍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後淨重各零點零五零、零點零肆貳、零點壹零零、零點肆零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崇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應送觀察、勒戒,然該裁定確定後,逾7年未執行,依法已不得執行,乃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4包,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以102年度毒聲字第1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被告逃匿,於108年12月25日始遭緝獲,嗣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理由略謂上開裁定確定後,已逾7年未執行,依法不得執行等語,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佐。

而扣案之粉末檢品、碎塊狀檢品各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各0.10、0.54公克,扣案之白色結晶4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各0.050、0.042、0.100、0.400公克等情,亦有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為憑,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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