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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詩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1156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9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侵害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之鞋子壹雙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詩筠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11561 號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案內查扣之侵害阿迪達公司商標權之鞋子1 雙,屬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之違法行為地、住所及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鞋子等商品或類似商品,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之文字或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該等商品。
詎被告於民國105 年間某日,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線至蝦皮拍賣網站,登入其所申請之「yehshihyun」帳號,以新臺幣(下同)390 元之價格(不含運費),刊登販賣該仿冒商標商品照片之商品拍賣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標購而陳列之。
嗣於106 年1 月5 日18時9 分許,經警佯裝顧客下標購買仿冒上開商標之鞋子1 雙並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等情,為被告所承,並有蝦皮拍賣網頁列印畫面、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5 年10月7 日樂購蝦皮字第1051007013號函、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鑑定報告書各1 份存卷可佐。
而被告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156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上開扣案之侵害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之鞋子1 雙,既係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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