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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舜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5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姚舜傑公共危險等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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