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彥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