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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原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俊憲
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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