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9,審原訴,11,2020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原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俊憲



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