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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効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効耕自民國106 年5 月起至107 年4月9 日間,在告訴人朱若梅經營之成大文理補習班(下稱成大補習班)擔任英文老師。
其於107 年11月23日9 時49分許,連結網際網路上網,瀏覽「各行各業薪資查詢網」時,見有人討論成大補習班薪資及面試心得,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均可共聞共見之該網頁中張貼「姓朱的老闆都在做違法的事業,如果我說要告她,她就會說" 這對你的福報不好" ,所以他們只會把宗教當武器,是佛教徒中的敗類」等留言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惟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9 年7 月14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嗣於109 年7 月20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 紙存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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