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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W YIN NEE
選任辯護人 孫紹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615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發現新證據,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 年12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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