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9,聲,1339,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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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鴻


上列受刑人前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建鴻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及5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入監執行,並於109 年4 月24日假釋出監,嗣因假釋期間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之。

茲因受刑人經重行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經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9月1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84673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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