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彥鈞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彥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彥鈞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其中3 月已執行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10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9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386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25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