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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鉦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1月3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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