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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9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建成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復聽取檢察官及告訴人辛勇霖之意見,認本件依被告之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並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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