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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冠宏
指定辯護人 吳啓源義務律師
被 告 蔣子翔
指定辯護人 李正良義務律師
被 告 錢緯
指定辯護人 沈聖瀚義務律師
被 告 陳彣彥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欄內記載「法官陳狄建」之部分,應更正為「法官王奕華」。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所記載之合議庭法官為「審判長法官楊智守」、「法官王奕華」、「法官林筠」,然於正本「法官王奕華」部分記載為「法官陳狄建」,因此部分係屬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上開說明爰就原判決正本關於此部分記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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