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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ZZZZ; 00000000000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林怡廷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刑事案件:109年度訴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李怡靜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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