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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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