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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文周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一般汽機車駕駛人所應注意並確實遵守之事項。
經查,被告本案當時有適當之駕照,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1在卷可稽,且依其智識及駕駛經驗,對於上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復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顯見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疏未注意,率然前行,致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其行為自有過失甚明。
又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而受有如附件所載之傷勢,顯見被告之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至告訴人亦有未遵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之過失責任,惟刑事責任之認定,並不因對方是否與有過失,即得以免除被告之過失責任,附此敘明。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又被告於肇事後留於現場,並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此觀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已明,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騎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以維護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竟未依交通法規而率然前行,致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載之傷害,實有不該;
復考量被告過失之程度、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及對本件車禍亦與有過失;
兼衡被告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致告訴人之損害尚未能填補;
暨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經濟狀況、無前科之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365號
被 告 吳文周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文周於民國110 年1 月5 日17時17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吳○娟(94年5 月生,姓名年籍詳卷),沿高雄市大樹區台29線西南住東北行駛至該路段與溪埔路交岔路口,欲駛往溪埔路口前以兩段方式待轉時,本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面、路面乾燥、道路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向左偏駛,適同向由尤施寶蓮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尤○皓(95年1 月生,姓名年籍詳卷)沿台29線西南往東北行駛至此路口,欲右轉溪埔路往東行駛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見吳文周突然左偏而閃煞不及,2 車發生碰撞,致吳文周、吳○娟、尤施寶蓮及尤○皓均人車倒地,造成尤施寶蓮因而受有左脛骨平台骨折之傷害(吳文周、吳○娟及尤○皓受傷部分,均未據告訴)。
二、案經尤施寶蓮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吳文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尤施寶蓮於警詢之指訴。
㈢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 紙、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2 紙及現場照片17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 麗 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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