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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光宇
選任辯護人 劉韋宏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民國110年7 月7 日110 年度交簡字第104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 年度偵字第394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被告與告訴人均有意洽談調解事宜,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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