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交簡上,130,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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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煜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10 年9月8日110 年度交簡字第140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原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308號),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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