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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喬青芝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被 告 黃美璇
黃美璇之僱用人(年籍不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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