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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吳佳融
被 告 游雅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 年度交簡上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 年度交簡上字第58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游雅君無罪在案,茲因原告吳佳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其業已具狀表示:若本院於刑事案件部分諭知被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附民卷第11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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