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交簡附民,132,2021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李元旺


被 告 黃永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簡字第3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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