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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4號
原 告 郭玉麟
被 告 許重發
許俊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交簡字第23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重發、許俊慧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郭玉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許重發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另就被告許俊慧部分,雖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以111年度審交易字第29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業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表示刑案部分若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情形,仍聲請依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準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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