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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7號
原 告 袁家麟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
被 告 顏建良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顏溍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 刑事案件案號:110 年度審交訴字第165 號,嗣改分為110 年度交簡字第246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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