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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豐儀
輔 佐 人 潘郁喬(原名潘宸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9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豐儀明知其無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10時7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六龜區東溪山莊路北往南(起訴書誤載西往東,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方向直行,至東溪山莊路與台27線省道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減速慢行及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右轉,適有告訴人湯吳月裡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台27線省道東往西(起訴書誤載北往南,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方向直行,亦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即貿然進入上開路口,雙方因此發生碰撞而人車倒地,告訴人並受有身體多處外傷性挫傷、12指腸第2 段破裂併腹膜炎等傷害。
詎被告肇事致人受傷後,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對告訴人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復未停留於現場待警到場處理,竟將機車留置現場後逕自離開。
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查被告所涉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09 年10月21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11月5 日繫屬本院乙節,有該起訴書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 年11月5 日橋檢信調109 偵9078字第1099041713號函上收文日期章戳印存卷足憑,惟其已於111 年2 月20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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