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交附民,104,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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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吳鈺涵

被 告 胡志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肇事逃逸、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等罪嫌,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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