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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陳宗斌
陳信宏
陳威勝
陳艿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被 告 金松企業行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彥妤
被 告 林彥融
李碧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 案號:110年度交訴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英彥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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