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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鮑霨任
被 告 陳怡婷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陳怡婷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1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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