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交附民,61,2021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吳璉馨
被 告 任瑋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9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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