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蔣更祺
被 告 陳憲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蔣更祺對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3號,被告陳憲逸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