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交附民,97,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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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黃敬展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林銘輝
訴訟代理人 潘欣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 年度交易字第96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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