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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王林梅
王承孺
王妙芬
王妙系
王昭丹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郭廷慶律師
被 告 黃志誠
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緝字第4號不安全駕駛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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