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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甲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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