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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駿珽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奕衛
陳偉華
被 告 顏福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嗣改分為111年度原交簡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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