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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雨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執聲字第7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雨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401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226 、325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應屬違禁物無訛,故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當得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401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226 、325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9 年5 月8 日至110 年5 月7 日,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堪以認定。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1 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12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61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存卷可參,足認該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而用以裝呈上開毒品之塑膠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及數量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228 │
│ │公克、驗餘淨重0.216 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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