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單聲沒,29,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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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淑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淑君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亦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是商標法第98條規定即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後段所稱之特別規定,且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得單獨聲請沒收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4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19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英社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及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克斯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2份、真仿品比對報告等件可稽,堪認附表編號1-19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另附表編號20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33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就上開犯罪所得部分雖漏引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惟此無礙本院依職權補充法條。

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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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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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集英社公司哆拉A夢商標圖樣之零錢包       │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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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集英社公司哆拉A夢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2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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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集英社公司哆拉A夢商標圖樣之名片夾       │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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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仿冒集英社公司哆拉A夢商標圖樣之保溫瓶       │1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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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仿冒集英社公司哆拉A夢商標圖樣之餐具組       │8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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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仿冒集英社公司哆拉A夢商標圖樣之袋子         │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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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仿冒三麗鷗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保溫瓶   │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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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仿冒三麗鷗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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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仿冒三麗鷗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餐具組   │2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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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仿冒三麗鷗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杯墊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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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仿冒三麗鷗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袋子     │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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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仿冒三麗鷗公司美樂蒂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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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仿冒三麗鷗公司美樂蒂商標圖樣之袋子          │1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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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仿冒三麗鷗公司雙子星商標圖樣之袋子          │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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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仿冒三麗鷗公司大耳狗商標圖樣之袋子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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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仿冒三麗鷗公司布丁狗商標圖樣之袋子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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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仿冒森克斯公司角落生物商標圖樣之袋子        │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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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仿冒森克斯公司拉拉熊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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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仿冒森克斯公司拉拉熊商標圖樣之手機吊飾品    │1件   │
│    │(蒐證購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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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現金新臺幣                                  │2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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