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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淑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淑君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亦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是商標法第98條規定即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後段所稱之特別規定,且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得單獨聲請沒收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4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19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英社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及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克斯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2份、真仿品比對報告等件可稽,堪認附表編號1-19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另附表編號20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33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就上開犯罪所得部分雖漏引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惟此無礙本院依職權補充法條。
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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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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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集英社公司哆拉A夢商標圖樣之零錢包 │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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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集英社公司哆拉A夢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2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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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集英社公司哆拉A夢商標圖樣之名片夾 │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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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仿冒集英社公司哆拉A夢商標圖樣之保溫瓶 │1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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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仿冒集英社公司哆拉A夢商標圖樣之餐具組 │8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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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仿冒集英社公司哆拉A夢商標圖樣之袋子 │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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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仿冒三麗鷗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保溫瓶 │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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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仿冒三麗鷗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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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仿冒三麗鷗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餐具組 │2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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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仿冒三麗鷗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杯墊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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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仿冒三麗鷗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袋子 │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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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仿冒三麗鷗公司美樂蒂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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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仿冒三麗鷗公司美樂蒂商標圖樣之袋子 │1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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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仿冒三麗鷗公司雙子星商標圖樣之袋子 │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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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仿冒三麗鷗公司大耳狗商標圖樣之袋子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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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仿冒三麗鷗公司布丁狗商標圖樣之袋子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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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仿冒森克斯公司角落生物商標圖樣之袋子 │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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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仿冒森克斯公司拉拉熊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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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仿冒森克斯公司拉拉熊商標圖樣之手機吊飾品 │1件 │
│ │(蒐證購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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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現金新臺幣 │2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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