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單聲沒,31,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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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居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41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字第6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RELX悅刻霧化煙彈」陸拾參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居政(下稱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得之「RELX悅刻霧化煙彈」(檢出含有禁藥成分)63盒,因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41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及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

而上開案件扣得之「RELX悅刻霧化煙彈」63盒,均檢出含有禁藥尼古丁成分,該品如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8 年11月19日FDA 研字第1080023295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6461號卷第33至36頁),且上開扣案物均係未經許可輸入而由被告自行輸入乙節,亦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陳明確,故扣案之「RELX悅刻霧化煙彈」63盒均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違禁物,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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