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交易,593,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高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高進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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